浙江为房屋使用安全“立规矩” 危房不得出租

日期:2017-08-30 00:00:00 / 来源:http://www.scqcjdjc.com/news308065.html

该《条例》规范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防范、鉴定、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内容,是全国首个由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1、危房不得出租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危险房屋或将危险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活动。违反该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住宅房屋承重墙不得拆除

条例规定,住宅房屋装修不得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而且还不得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非住宅房屋,确需变动或者超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违反该规定进行装修的,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公共建筑使用年限到达后要安全鉴定

条例规定,房屋明显倾斜、变形,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发生明显结构裂缝、变形、腐蚀的房屋,或者设计使用年限届满后当年需要继续使用等情况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在人员密集的场所比较容易发生重大房屋安全事故,如教育用房、医疗卫生用房、商场等公共建筑实际使用年限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应当在到达年限当年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等。

4、房屋安全鉴定有法可依


条例还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的资质、鉴定程序、鉴定费用承担、鉴定报告内容及报告出具时限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如果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反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值得一提的是,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负有责任的鉴定人员,自受处罚后三年内,不得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作者:www.scqcjdj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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